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北京七彩阳光志愿服务总队(以下简称七彩团队)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七彩团队志愿者积极参与公益活动,进一步推动七彩团队志愿服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北京市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七彩团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七彩团队志愿者服务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二章 七彩团队志愿者
第三条 志愿者可以通过“志愿北京”信息平台自行注册七彩团队,也可以通过七彩团队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申请注册成为七彩团队志愿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同七彩团队理念,自愿遵守《七彩阳光志愿服务总队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七彩阳光志愿服务总队志愿者守则》等七彩团队规章制度;
(三)具有相应的志愿服务能力;
(四)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申请注册,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五)完成入队申请手续。
(六)4岁至17周岁(包含)、70岁(包含)及以上入队参加服务时应签订《北京七彩阳光志愿服务总队志愿者安全免责协议书》
申请人的注册信息通过实名认证后,“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按照统一规则生成志愿者编号。志愿者可以凭志愿者编号登录“志愿北京”信息平台,进入个人管理模块,查询和修改个人信息。
第五条 七彩团队志愿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七条 七彩团队各级负责人年龄限制:
(一)支队领队年龄不应大于65周岁(含);
(二)支队正、副队长年龄不应大于68周岁(含);
(三)正、副部长,主任及以上职务不应大于70周岁(含)。
如出现年龄超限情况,当事人应在6个月内完成工作交接,随后永久退出七彩团队管理层,非召回不得再次入职。
第八条 允许七彩团队志愿者退出七彩团队,通常有以下两种退出七彩团队形式:
(一)自愿申请退出(需要办理离队手续);
(二)下列情形之一,视作自然退出:
1. 三年未参与七彩团队的活动;
2. 亡故或被依法宣布亡故;
3. 被依法宣布无民事行为能力;
4. 丧失志愿服务能力、条件;
5.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第九条 七彩团队志愿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将除名或劝退:
(一)触犯国家法律;
(二)提供虚假个人资料;
(三)给七彩团队声誉造成损害;
(四)破坏志愿者之间团结;
(五)向服务对象索取好处费或收取服务对象财物;
(六)私自截留、泄露志愿者资料;
(七)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
(八)冒用七彩团队名义进行活动;
(九)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
(十)不服从七彩团队管理,批评教育无效;
(十一)志愿服务期间骚扰、纠缠异性;
(十二)私自扣留捐(资)助物资,无论用于何种用途;
(十三)加入七彩团队后,在一个季度内报名参加活动,实际未参加、请假、旷工达到三次的;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报送虚假工时、积分等。
(十五)团队志愿者无理由三年不参与团队活动。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志愿者停止参加七彩团队活动:
(一)志愿者年龄达到70岁,拒不签署《北京七彩阳光志愿服务志愿者安全免责协议》。
(二)肢体残疾,无法从事志愿活动。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七彩团队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尊重、诚信、合法、自愿、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七彩团队志愿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服务、环保、禁毒、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公共卫生等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七彩团队、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通过当面协商、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达成协议,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志愿服务活动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境外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七彩团队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七彩团队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提供以下条件:
(一)向志愿者普及志愿服务通用知识,明确志愿者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
(二)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三)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条件;
(四)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可以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
(五)确需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就可能发生的人身危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向志愿者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并事先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七彩团队对志愿服务对象的基本要求:
(一)尊重志愿者;
(二)对志愿服务项目可能给志愿者带来的人身危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
(三)有条件的,为志愿者、七彩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防护等保障措施。
(四)全年参加七彩阳光团队志愿服务项目不满足20小时的人员不能参加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有补偿的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考勤要求:
(一)志愿者参加已报名志愿服务活动,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时,必须在志愿服务活动开始前告知支队长和活动组织者。
学生志愿者如因事假无法参加活动时,应及时与校方和团队联系。为便于联系,请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状态。
七彩团队履行电子存档请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以微信聊天方式请假,需将请假内容和批准请假回复的截屏发给支队长;
2. 以纸质请假条方式请假,需将请假条的电子图片发给支队长(支队长回复意见后,截屏存档)。
(二)志愿者无故不按时或不参加已报名志愿服务活动,将受到以下处罚:
1. 2次迟到或2次早退或无故1次不到者,批评警告1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2. 3次迟到或3次早退或2次不到者,按自动退出七彩团队处理;
3. 学生志愿者因病不能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在72小时内提交三甲以上医院证明,否则将按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处理,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
第四章 服务记录与证明
第十七条 七彩团队志愿者的服务信息记录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录以下信息:
(一)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
(二)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志愿服务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
(三)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信息。
(四)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
志愿者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七彩团队应当在志愿者提供相关材料后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获得其他组织给予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七彩团队协助记录。七彩团队核实无误后应当协助记录。
(五)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
七彩团队将通过“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服务信息,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 七彩团队应做好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记录。
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七彩团队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服务时间。
对于参与大型社会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志愿服务时间记录。
对于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等经常性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七彩团队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记录。
对于将本职工作时间列为志愿服务时间、将捐赠行为转换为志愿服务时间或者记录的志愿服务时间明显不合理等情况的,不予记录志愿服务时间。
第十九条 七彩团队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通过“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查验,志愿者可以通过以上信息平台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志愿者激励
第二十条 七彩团队加强对各支队志愿服务的经验推广和宣传表彰,定期开展志愿者等先进典型宣传推选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七彩团队基于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等,定期组织开展一星至四星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相关评定结果定期报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备案。
七彩团队在志愿者星级评定过程中,发现志愿者存在《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应取消其参与志愿者星级评定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应是无违反志愿服务相关规定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志愿者:
(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
(二)被志愿服务组织评定为一星及以上级别;
(三)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志愿服务表彰奖励;
(四)被区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推选为志愿服务先进典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